《通知》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行,其中明确,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。每年1月、7—8月、12月,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实行季节性电价,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,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.71:1:0.47。
其中,1月、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—19时,7—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—14时和20—21时,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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